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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修法囉!買保險,可以不用先繳保費嗎?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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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法 兩大重點

近日有報導保險法修法,未來可能「不需先付保費就生效」?但是因為報導內容有許多法律專有名詞,大家可能都有點「霧莎莎」不明其所以然。簡單來說,歸納起來有2大重點如下:

 

諾成契約 理賠保障
重點一、如果《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改之後,確認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則對保戶的權益更加有利。也許保戶會說:保險契約到底是「要物」還是「諾成」契約,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實際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確實有其重要性。
因為,不論從保戶或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保險契約何時成立或生效,決定了保戶所發生的危險事故,是否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而決定保險契約何時成立或生效的關鍵,就在於保險契約的屬性到底是不是「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

簡單來說,如果保險契約是屬於現行《保險法》第21條所規定的「要物契約」,也就是保戶必須先繳交保費,保險契約才成立。那麼,假設保戶在沒繳費之前,就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因為契約尚未成立,而不予理賠,如此將容易產生爭議。

再者,假設保險契約如屬《民法》「諾成契約」,那麼消費者只要向保險公司表示投保之意,並經過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契約就成立了。可是如此一來,也將會造成保戶不願先繳保費,或是拖延繳費的投機心理。
 
繳保費 保障制度運作
重點二、在《保險法》條文部分修正之後,雖然依法「保戶必須先繳交保費」不是契約生效與否的重要條件,但也不表示「保戶不用繳保費,一樣可以獲得保險保障」。

因為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的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因此,如果修法再把「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的法條刪掉,就有壽險公司擔心,日後很有可能會「收不到保費」。畢竟保戶有繳交讓保險公司提供保障的「對價」—保費,是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作的重要條件。

所以,保險局都已表示,這次在修改《保險法》第43條時,將改為「保險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保險法》雖是這樣寫,但仍提供保險公司「另行約定」的彈性空間,例如:約定保戶須繳交保費並經核保通過後,契約才生效。
 
因此,消費者千萬不要誤以為保險契約是「一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的「諾成契約」,就只要在保戶向保險公司表明投保意願,而完全不用繳交保費,即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險保障。
根據熟悉保險法及投保運作業者的說法,這部分的修法,只是要讓法律規定與實務趨於一致,未來在實務上的運作,將與現況沒有太大的不同。
 
新聞摘要及連結:日後買保險,不一定要先付保險費,保險就生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此次保險法修正,保險契約性質,將回歸民法「諾成契約」精神;即「保險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一致)時成立」不當然以保險費支付,契約才生效。但為避免保險公司日後都收不到保費,法條也將明訂「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聯合報
關鍵字:保費,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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