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拒保民眾資料 最多留五年
民眾跟保險公司買保單,若被拒保,金管會要求被拒民眾資料,業者保存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五年。
金管會保險局昨(20)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60日內接受外界修訂意見。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過去針對為承保案件的資料保存,沒有政府法令規定,每家公司處理方式都不同,這次特別修法要求所有保險公司一體適用,保存時間統一為五年。
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間常有投保與拒保糾紛,金融評議中心也常接到投訴書,對保險公司拒絕影響就醫權益,民眾申訴沒有期限,而遇爭議需訴訟時,當保戶需包括要保書、契約變更書、保單質借書、解約書等資料,也有遇保險公司以保存期限已過、不願提供正本的情形等。
但有民眾投書到金管會,質疑保險公司保存與其發生糾紛且未承保的消費者個人資料,例如領取保險金、保單借款與償還等資料,擔心個資會被保險公司誤用。
保險局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訂保險業對於未承保的保戶資料,若沒有申訴、調解等狀況,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五年後,保險公司要依法刪除未承保的保戶資料,消費者也有權去要求保險公司刪除。
張玉煇說,保險公司保留未承保保戶個資期間,要依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符合特定目的才可使用,不得隨意拿出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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