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是否「必要性」,影響理賠的關鍵
過去在在醫療險當中,住院理賠部分像是日間住院等,保險公司可能不予理賠,產生許多爭議,但是隨著保險公司明確定義,保險公司也全面在保單的廣告文宣上提醒消費者,如果有住院的事實,但保險公司會依據醫學專業的意見,審視住院的「必要性」而不一定會理賠,所以住院理賠糾紛逐漸減少。
只要「住在醫院裡」就等同「住院」嗎?
但是,由於都是「住在醫院裡」,所以,仍有許多人無法明確區分「住院」、「日間住院」與「留院觀察」的區別,以及保單是否理賠的結果。
過去醫療保險的「住院」定義要件,包括了醫生專業上判斷有其必要、辦理正式住院手續,並且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在這樣的前提下,保戶則是按日領取保險理賠金。
但是在全民健保實施之後,又將精神照護所需的「日間住院」納入健保給付。因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一項的規定,日間住/留院制度,指患者僅白天在醫院接受治療,夜間及假日返家,與一般所稱之全日住院有別,其治療目標與內容並不相同。
日間住/留院期間所接受的醫療處置,為生理心理社會復健治療,治療項目包括藥物治療、職能治療、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生理回饋治療、行為治療…等項目。
簡單來說,同樣有「住院」兩個字,但一般住院都是病患必須24小時待在醫院,假設有事外出,還要向醫院請假才行;但如果是精神科治療的「日間住院」,則只有白天才待在醫院,並不提供患者留宿過夜。
新保單示範條款修正版:日額給付型取消急診保險金的設計;實支實付型理賠「實際醫療支出」。
正因為全民健保納入的精神醫療照護所採用的「日間住院」方式,也讓台灣賣了幾十年,依照「住院天數」進行理賠的方式,產生了不少的理賠糾紛。
因為傳統住院醫療險沒有特別定義「日間住院」不屬於「住院」,所以過去因為被保險人每年住院長達數十天,使得拒賠的保險公司與保戶雙雙告上法院。
因此在金管會105年所頒佈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版中,已經將「住院」定義為「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生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事實上,除了有關「住院」常生爭議外,由於有些大醫院病床不足,常有被保險人在急診室一待,就是好幾天的情形,也同樣造成雙方在理賠上的爭議。
過去的理賠實務上,對於「急診後未住院,但留觀達6小時以上」,都儘量從寬認定為「住院一日」。但後來因為醫療院所及健保署的反應,保戶常以此從寬認定,要求延長待在急診室的時間,有嚴重的醫療資源浪費情形,因此在新保單示範條款修正版中,日額給付型已經取消急診保險金的設計;而實支實付型,則只理賠「實際醫療支出」。
105年修正前舊保單、修正後新保單定義不同要注意
簡單來說,在105年示範條款修正前的舊保單,日間住院只要符合「必要性醫療」的定義,保險公司還是會給予理賠;但在修正後,不論是日間住院或急診保險金(留觀),則都已取消在理賠範圍之列。
如果手上擁有的是修正前的舊保單,建議要繼續維持舊保單的效力,不要輕率地解約;而對於新保單的購買,最好也要清楚了解保單條款的相關定義,且定義越清楚的保單,保障才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