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部某職校夜間部少年駕車發生重大車禍,造成後座17歲女同學及對向車道28歲的騎士死亡,自己及副駕駛座少年受傷的慘況。但駕駛少年本身沒有駕照,警方調查後發現他所駕駛的是「權利車」(註),也就是僅有車子使用權,真正的車主另有其人。
註:權利車一般是指車主因資金調度問題,繳不起銀行貸款,於是把車子的「使用權」讓渡出去,透過一紙「讓渡書」交付他人,完成交易。權利車的買主並沒有車子的產權,只有使用權。
這起凌晨的重大車禍,奪走兩個年輕的生命,少女的家人從沒想到孩子只是放學後去吃消夜就與世辭別。謝姓騎士的家人也傷痛不已,肇事者疏失釀成難以挽回的悲劇,此外,莊姓少年無照駕駛、且非車主,也讓後續的處理及各項賠償責任格外棘手。
未成年、無照、非車主 賠償責任難解
保險業務員表示,實務上若有死亡車禍的案件,除刑事責任的判定之外,民事賠償的金額大約會在500萬元上下,依個別狀況高過這個賠償金額也大有可能。一般車主都有投保強制險,所以若此案肇事者是車主,副駕駛座受傷的人可有20萬元的醫療費,後座及對向騎士因意外而死亡的人,他們的家屬也將獲賠付每人200萬元。
但是,莊姓少年不是車子所有人,就算少年本身是車主,由於他無照駕駛已達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也就是「強制險法條款第二章第29條」中所述及的,保險公司會在賠付傷亡者之後,代位行使請求權向莊姓少年追討回這個費用。
另外,因為肇事者未成年,恐怕家長也須承擔起這個巨大的責任。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沒有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0歲以下),如果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只要發生當時是可以辨別是非的(意識狀態正常) ,家長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他們(沒有行為能力者和限制行為能力者) 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是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家長就負擔全部的責任。
第三責任險、醫療險、壽險的全方位保障
馬路的風險多是在數秒之間,而且沒有人可以預知,現在我們只能反思這個痛苦的後果,期望駕駛人都可以恪遵守法,並做好基本的保障防護,也就是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的保障規劃。
而個人部分,我們更應該為自己所愛的家人留一分關愛,做好當非預期的離席發生時的準備。因為不管是疾病或意外,家人都無可避免地要承受提早離席的人,對他們所造成的經濟重擔和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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