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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社會地位、公司規範、勞動契約 保險員嘆動輒得咎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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嘆社會嫌惡地位 保險業務員爭自由怨勞動契約多版本雙重懲罰
招攬保單的保險業務員有特定管理規則明定懲罰事項,可是這些業務員與公司所簽定的勞動契約又分為僱傭制、承攬制及混合制,再加上各公司自訂的工作規範及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很多資深業務員說只是當個業務員卻動輒得究,一罰再罰已無社會地位。
 
保險業務員是許多人討厭職業排行榜前五名,至2017年底於各產壽險公司登錄有證的保險業務員約37.3萬人。只是每年還有好幾萬社會新鮮人報考產壽險證照投入這個領域,而相對來說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員定著率(通常是計算維持13個月、24個月的繼續工作率)很少有二位數,可以看得出來其離職率也挺高的。
 
而保險圈內有一個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積極透過金管會保險局、立法委員與保險公司,討論一定具公信力、有保險局、勞動部等主管機關願意背書的勞動契約示範條款,減少勞資爭議案。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說,總工會成員數眾多可以說代表了2/3的保險業,其組成會員來源占全國1/2的職業公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人數近10萬人有其代表性。
 
日前保險局通過壽險業務員可以自由登錄任何一家產險公司,自由選擇銷售哪一家產險公司保單無須經壽險公司同意,即為總工會多年來爭取修改《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成果之一。
至於去年、今年召開的「訂定保險業務員承攬、勞動工作條件示範合約的可行性研討會」,會中出席的產、壽險公會、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律師、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及多家國內保險公司法務長等代表,有人建議應尊重現有的自由契約精神,也有人認為現有契約條款艱深難懂,況且承攬制若是要講求尊重雙方自由合作基礎,卻明列許多管理懲罰不利於業務員,而且還要再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懲罰,給予業務員雙重及過多壓力非公平對待。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注意此況,要求各公會、保險業者及工會等,儘快釐清爭議討論出相關契約版本加以討論。
 
由於保險業是政府列為高度監管的一種金融行業,而招攬保單的業務員也有特定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明定懲罰事項,而這個規則也明定「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的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目前業務員與公司勞動契約分為純僱傭制,也就是打卡上下班、加班費、休假、請假、薪資、勞退等等相關管理,完全適用《勞基法》的管理辦法,譬如說外商保德信人壽、中華郵政壽險及新光人壽多數業務員皆屬純僱傭制。
 
還有一種是純承攬制,也就是完全不適用《勞基法》,單純以《民法》的委任、居間代理人、按件計酬、派遣等的工作業務性質,由公司與業務員個人簽訂商業合作契約。
 
另外一種的混合制,也有稱為部分工時制,也就是每天晨會2小時屬於僱傭制(適用勞基法),而晨會結束後即為承攬制(非適用勞基法)的僱傭+承攬的混合契約。
 
國內一家業務員曾因為被公司資遣只領到7萬元非其自己計算的20多萬元,向法院提起告訴。而法官則是就其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為部分工時,也就是屬於混合制的僱傭制+承攬制,而以其適用勞基法的每天晨會2小時工作時間計算,保險公司給付7萬元資遣費合理,而判業務員敗訴。
關鍵字:保險公會,勞資,雇傭制度,保險法,爭議,權益,承攬,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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