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主任墜樓半身癱瘓 營造公司得賠償967萬元
擔任工地主任的陳姓男子4年前在5樓檢查採光罩是否漏水時,未料採光罩破裂,他瞬間墜落摔在樓梯平台上,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損傷,手術後仍半身癱瘓,生活全得靠他人幫忙。他和妻兒、父母向營造公司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公司應賠償陳742萬元,妻兒、父母各獲賠45萬元,總金額達967萬元,可上訴。
陳提告主張,營造公司2015年11月指派他到台北市某地5樓檢查採光罩是否漏水,但因採光罩玻璃強度不足破裂,導致他跌至3樓通往4樓的樓梯平台,墜落高度達4.5公尺,緊急送醫進行腦部手術、腰椎手術,雖然撿回一命,但他因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損傷,下肢運動和感覺障礙,已經無法自理生活。
陳主張,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的檢查報告指出,現場沒有規劃安全通道,並且裝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人員未戴安全帽,雇主也沒有依工作性質讓陳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要求營造公司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損失、交通費等。另妻子、父母、2名子女均各求償60萬元。
營造公司抗辯,陳在案發前曾到大樓勘查,案發當天他和其他工人到場施工時,不慎在休息時間墜樓,而陳任職期間是工地主任,更身兼職業安全衛生主管,也多次擔任公司的職安講師,可依現場狀況要求採購安全設備,公司也從未限制他採購相關設備。公司指出,陳輕忽工地潛在危險,貿然前往高處施工而導致事故,且陳案發前也有領用安全帽和掛勾,卻沒有佩戴,應該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陳墜樓造成職業傷害,營造公司有過失,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但陳有豐富工務經驗,明知未戴安全帽從事高空作業是不安全的行為,可見他也有過失,應負10%過失責任,扣除折抵費用,陳依法可請求1848萬8710元,但他僅先請求742萬元,故判准。
另外,法官認為,陳的妻兒、父母也應獲得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又因陳應負10%過失責任,酌減判營造公司應賠償5人各4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