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害IBM員工手指骨折 運將、女乘客要賠近750萬元
在IBM工作的吳姓男子5年前騎車行經台北市某路口,遇上一輛臨停下客的計程車,車上女乘客打開車門,害他閃避不及撞擊車門,導致左手骨折、食指不能彎曲或伸展,他向陳姓計程車駕駛、陳姓女乘客求償,台北地方法院2人應賠償746萬餘元,可上訴。
吳提告主張,陳姓運將2014年5月12日開車到台北市松仁路口,臨時停車讓陳姓女乘客下車,但沒有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也沒有打警示燈;陳姓女乘客也沒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直接打開車門,害他從計程車右側騎車通過時,被車門撞擊,他雖沒有倒地,仍被車門重擊機車煞車桿,導致他左手嚴重開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送醫確認手指機能失能,要求賠償788萬餘元。
運將、女乘客則抗辯,騎士超車應從車輛的左側,這是基本常識,且當時已臨停超過半分鐘,開車門時也有回頭查看,卻沒有看見吳男,認為吳男也有過失。女乘客指出,她失業經濟窘迫,案發後也多次探視,借了30萬想要和解,但對方一再提高金額,她根本無力支付,加上吳男仍在公司任職,且還可以騎機車,可見生活未受影響。
運將也說,他開一輩子計程車不可能因為一個疏失要賠800萬,認為吳男請求太超過,且案發之後他都有道歉,但吳男卻否認有這件事,「吃人夠夠,還獅子大開口」,難道他就不煎熬嗎?
法官認為,案發地點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和標誌,認定本件肇事主因是運將違規臨時停車,且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而女乘客沒有注意車外狀況就貿然開車門,最終導致事故,兩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判兩人應連帶賠償746萬餘元,仍可上訴。
Phew 觀點:司機無法舉證需與乘客負賠償責任 第三責任險可幫忙
根據警政署統計,近三年來因不當開關車門而肇事件數,平均每年多達3581件,總計造成逾15人死亡、超過1.2萬人受傷,件數居高不下,更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汽車任意開車門、撞上機車發生意外的事件,經常可在新聞媒體見到,這些讓人揪心的意外事件,只是因為駕駛或乘客一時粗心疏忽,上下車開門不慎因而釀成無法挽回的交通悲劇。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1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如果已經盡到提醒或是告知義務,乘客仍違規開關車門而肇事,最高將有可能處以乘客三千六百元的罰單。
所以,如果計程車或一般自用車輛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話,還能在理賠額度內幫上忙;但如果計程車司機已善盡提醒乘客注意來車的義務,仍發生事故,司機可自行透過行車紀錄器舉證,倘若無法舉證,恐怕就得與乘客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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