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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同婚專法上路 財產繼承與保險受益人適用嗎?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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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即將上路,為讓同性關係享有婚姻的保障之外,目前共有3種版本面臨最終表決,包括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然而,這三個版本呼聲最高的可能會是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但其在財產繼承與保險受益人的問題上,是否存在著法律與保險專業上的限制呢?

仔細端看行政院與林岱樺版在財產繼承與關係終止上的規定,均準用「民法」規定,僅賴士葆版規定可書面進行遺產分配約定,且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

根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以往若沒有專法,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上述規定。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但是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就不是法律所指之配偶關係,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誰都可以是受益人嗎?保險金的受益人有什麼限制呢?

再者,若沒有專法,根據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因此,依據保險法規定,我們要求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要有一定的「保險利益」,不僅是確保保險金可以用在「填補因被保險人死亡而生的損失」上,避免要保人用自己不認識的人的死亡來取得保險金填補不存在的損害。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只是若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時,有認為要保人指定時必須被保險人同意,目前的保險法規定,已經將受益人故意使被保險人死亡的狀況納入拒賠的條款。

受益人必須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才會有理賠喔!

所以,以往同性伴侶若受益人要取得保險金必須要有「死亡證明」及「除戶證明」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如果不是親屬的話,是無法取得這些資料。除非被保險人在同一保險公司也有其他保險,資料可以相互通用之外,受益人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訴請給付保險金、或請求被保險人家屬給予資料請求身故受益金。

同性伴侶間保險金議題
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第六章規範「家」,即以永久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之組成員間之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

異性伴侶透過婚姻,雖然必須要負擔各種義務,同時也受到遺產繼承權利、租稅優惠等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若制定專法便能讓同性二人得以進入婚姻,用專法來劃定這群人享有跟其他人一樣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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