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解約糾紛多常拿不回全部保費 成保險局掐斷原因之一
其實金管會保險局知道根本沒有核准任何一張保單稱為儲蓄險,但是因為其商品設計結構是一種「保單帳戶累積價值」的概念,讓業務員與民眾解說時採取「儲蓄險」的話術,而仿照銀行、郵局的定存商品加以解釋,成為國人最愛買的保單商品,但其解約糾也多,民眾即使申訴或提出告訴也多吃上敗仗。
保險局就不斷提醒民眾「保險不是定存」,而把這類儲蓄險保單當成投資理財工具的話,就會因為沒有搞清楚以下3點的條款定義而衍生保險糾紛。5月22日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保險局局長施瓊華等與22家壽險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等會談時,便清楚宣布要整頓保險局根本沒有核准的類定存、類儲蓄險。
1、壽險身故金-未滿期不一定理賠全額
就有位保戶買了美元6年期的外幣增額型壽險,繳了4年後因病過世,結果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訴說為什麼這張儲蓄險保單可領取的身故理賠金,沒有壽險保障10萬美元的全部金額之外,也比所繳的保費還低。而經保險公司解釋,才知業務員當時行銷保單時,根本未詳細解釋「身故保險金」的金額是要在滿期6年之後才可以理賠全部。
2、綁約期(閉鎖期)-未滿期間訂有相關罰則
在郵局、銀行定存雖與金融單位約定一定期間,便可享有特定的利率。但如果民眾臨時財務需急要用錢,還是可以領回存款,但會損失利息。但這類所謂的儲蓄險,可就不一定有在滿期前有保證可領回全部保險費的約定。
3、解約金-未滿期前提前解約會扣違約金
譬如說現在到電信公司買新手機續約,多得綁2年合約,就可享些優惠購機費,但提前解約則是會先約定須扣一筆違約金,彌補手機購機費的差額。同樣的,保戶滿期前想拿回保費,依保單條款約定就是會被扣解約金,當作支付保險公司一些行政等經營成本費用,提醒民眾務必要多加了解相關罰則。
資深壽險主管坦承,民眾若未搞清楚這種類定存、類儲蓄險的「綁約期」(或稱為閉鎖期)、「解約金」甚至到「壽險身故金」等各種保險理賠條款的定義,保戶也就多會以為可以隨時拿回所繳的全部保費,那就可能大錯特錯,也因此讓有些保戶抱怨儲蓄險竟會愈存愈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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