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人行道卻摔斷膝蓋骨 北市府公燈處要國賠20萬元
涂姓男子3年前徒步行經台北市天津街人行道時,被路燈水泥基座絆倒,導致他右膝蓋骨折,他認為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建工程處有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公燈處設置路燈水泥基座向外凸出,也沒有明顯標示,確實有疏失,判公燈處應賠償20萬餘元,仍可上訴。
涂男提告主張,他2016年8月某日中午走在天津街人行道上,未料卻被路燈基座突出的水泥塊絆倒,摔到右膝蓋骨骨折,住院開刀治療。他也認為,案發處設置交通號誌桿、路燈桿,造成人行道寬度不足,不符合法規規定,管理路燈的公燈處、管理交通號誌的交管處、和負責維護人行道的新工處都有疏失,要求賠償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等,共85萬餘元。
公燈處、交管處抗辯指出,路燈和交通號誌燈桿設置均符合當時的法令規範,且人行道路面仍有80公分寬,不影響單人行走,認為涂男跌倒和路燈和交通號誌燈桿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新工處則指出,單位只核發路燈等施工許可證,但對於人行道上的設置物內容沒有實質審查權,請求法官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