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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帶病投保」在什麼情況下可避免理賠爭議?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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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有一個「投保前子宮頸抹片檢查有異常,投保後兩年發生乳癌腫瘤切除」的個案,但最後做出的決議結果卻是:保險公司就乳癌部分不一定可以拒賠。

因為審查委員們強調,如果是屬於投保前即被確診的疾病,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理賠。然而,假設民眾投保前的所患的疾病,與投保後罹患的疾病不相同或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對於後面所生的疾病,仍然應該給予理賠。
 
無法理賠、保單解約、保費不退
而這則新聞裡所提到保險消費者評議糾紛案例,可以讓保險夥伴及保戶,都能獲得重要的保險理賠知識。因為過去以來,保險公司會引用《保險法》第64條,以保戶「投保時未誠實告知」為由,拒絕進行理賠,且不退還保費。
 
未誠實告知的狀況分析
然而根據保險法專家、學者的看法,就算保戶「未誠實告知」,也還會面臨以下2種狀況:
 
一:如果在「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之前」,保險公司就得知保戶有「未告知事項」,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二:假設保險公司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才發現保戶有未告知事項,也就是類似這則新聞中的案例,則又會出現兩種結果:
→結果A:假設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並同時解除契約、過去所繳保費也可以不退還。
→結果B:假設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則還要看保戶所買的保單,是屬於哪一種類型?如果是健康險,保險公司這次會理賠,但之後就可以以「未誠實告知」為由,而解除保險契約。如果是壽險,則要看所發生事故(例如死亡),與未告知事項間,是否有「絕對無或然性」?假設完全沒有「或然性」,則保險公司仍然必須進行理賠。
 
誠實告知才能避免爭議
不過,儘管「保險事故與未告知事項有沒有因果關係」,是保戶是否能夠獲得理賠的重要關鍵,但是,由於未誠實告知的結果,保戶可能得不到任何理賠金、保單解約、過去所繳保費都不退還,保險夥伴在銷售保單,並且在協助保戶填寫要保書時,一定要再三提醒保戶誠實填寫! 
 
新聞摘要及連結:投保前子宮頸抹片檢查有異常,投保後兩年發生乳癌腫瘤切除,保險公司就乳癌部分不一定可以拒賠,尚須個案判斷兩者間之因果關係。東森新聞雲
關鍵字:保險公司,理賠,理賠知識,健保,癌症,核保,健康告知,拒賠,金融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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