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裝燈! 婦人騎單車遭撞竟判刑 賠130萬免入獄
年近7旬的高雄李姓婦人,前年8月騎腳踏車行經燕巢區遭後方機車追撞,機車騎士何姓男子摔倒頭部重傷,急救不治,李婦遭控有過失,一審勘驗腳踏車僅有反光片,但依交通法規腳踏車上都應裝燈光與反光片,依過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上訴後,李婦賠130萬達成和解,高雄高分院改判7月,宣告緩刑2年確定。
判決指出,李姓婦人(69歲)2017年8月23日下午6點47分許,騎腳踏車沿高雄燕巢區瓊興路往北行駛,疑因未裝燈光且騎在路中,後方騎機車的何姓男子見狀閃避不及,撞上她腳踏車尾而人車倒地,造成頭部外傷、左側顱內出血、血胸等,送醫後搶救2天仍傷重不治。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指何姓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事故主因,但李姓婦人也沒開啟燈光,是事故次因,何的子女因此怒對李婦提告。李婦辯稱,是對方從後面撞過來,李婦律師也指,當時現場道路照明良好,腳踏車有裝反光條及反光片,何姓男子的機車也有開前車燈,李婦不見得有過失。
一審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慢車應具「燈光及反光裝置」安全設備,且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開庭時勘驗畫面,認定腳踏車僅檔泥板有反光板、後座繫有螢光條,沒開啟燈光,李婦案發時騎到路中間,都未盡注意義務,和車禍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
李婦上訴後承認犯行,並賠償130萬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考量她表達悔意、沒有前科,改判7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