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贈地 孫不扶養 打官司討不回
屏東八十一歲林姓老翁五年前將賴以維生的農地贈與長孫,因長孫未匯款扶養他,氣得以未履行扶養條件訴請撤銷贈與。不過,他當庭證稱「我心裡想孫子應扶養我到百年後卻沒說出口」,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沒約定附帶扶養條件,判老翁敗訴確定。
林姓老翁主張,二○一四年九月廿二日贈送屏東恆春鎮一塊地價一一六萬元土地給長孫,長孫允諾扶養他到死亡,隔月就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孫子根本沒扶養他,僅於去年提出調解後,六月及八月各匯三千元給他。
林姓老翁認為,孫子沒履行扶養約定,要撤銷贈與的土地,若不能撤銷,孫子應自去年七月起按月付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一元扶養費。
孫子反駁,贈送土地的當下及前後,都沒約定需扶養祖父,或附帶條件要負擔扶養;父親二○一六年過世後,祖父就自行回恆春住,若祖父認為未盡扶養義務,那也已經逾時無法提告。
林姓老翁一審出庭時證稱,向媳婦表明要把土地贈與孫子,「我心裡想他(指孫子)應該要扶養我到我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合議庭認為雙方確實沒約定扶養,土地贈與沒附帶負擔扶養的條件,駁回老翁請求。
林姓老翁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除了不能證明贈與土地當下有約定要負擔扶養,老翁除了長子過世,還有另二名子女,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先順位,再判老翁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