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領錢摔到粉碎性骨折 玉山銀行違法掛鐵鍊要賠34萬元
朱姓男子去年到桃園市玉山銀行某分行領錢時,不慎被銀行架設的鐵鍊絆倒,摔到粉碎性骨折,他認為銀行違法提告要求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玉山銀行應賠償他34萬餘元,可上訴。
朱提告主張,他去年5月29日傍晚到桃園玉山銀行領錢,行經ATM外空地時,被銀行架設的鐵樁、鐵鍊絆倒,導致他重摔在地,手肘脫臼、全身多處骨折、擦挫傷等。他認為,銀行現場沒有任何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管理上有所疏失,要求銀行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32萬餘元。
玉山銀行抗辯,公司承租空地是作為客戶臨時停車地點,在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會以鐵樁、鐵鍊和三角錐圍起來,周邊也有多個「注意安全」的反光警告標示,提醒行人注意安全,銀行也有保留暢通的行走空間,但朱捨棄通道不行,卻執意冒風險跨越鐵鍊,無視警告標示,難認公司有何過失。
法院認為,依照桃園市政府建管處、桃園警分局函文內容,認定該空地因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得劃設停車空間,也不能設置鐵鍊等妨害交通的物品,銀行已經違反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因此不採信銀行說詞,認為朱請求賠償有理由。
法官考量,朱是五金貿易公司老闆,以及朱的傷勢、不能工作情形等,判玉山銀行應賠償朱34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