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害騎士受重傷 駕駛判刑再賠278萬元
王姓男子開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吳姓男子騎機車閃煞不及撞上受重傷。王除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定讞,吳提告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23多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王要賠償吳278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前年4月30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自新北市瑞芳區粗坑口路旁起步後,疏於注意違規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迴轉。23歲吳男騎普通重型機車經過時閃煞不及撞上,人車倒地,造成左側第6 根到第12根肋骨骨折、脾臟撕裂傷、左手肱股骨折、第4 及5節腰椎骨折。
基隆地院刑事庭依過失傷害罪,判處王男2月徒刑,吳另提民事訴訟向王求償醫療費16萬多元、交通費9000元、看護費25萬多元、半年薪資損失21萬多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此外,台大醫院醫師診斷他因車禍造成勞動能力減損23%,因距退休還有42年,另向王求償409萬多元的勞動能力減損損失。
王男答辯,同意吳提出的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求償金額,但有關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部分,因醫院曾出具造假資料,有舞弊之嫌,請求再送其他醫院鑑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駕車違規造成吳受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定讞。王的過失傷害行為與吳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對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賠償金額不爭執,吳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也屬適當,均應判准。
至於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部分,台大醫院回覆法院詢問表示,依吳男在他院就醫病歷紀錄、今年1 月22日鑑定門診臨床症狀、徵象,以及台大醫院今年2 月11日下肢神經傳導暨肌電圖檢查結果,並考量病人工作經歷、年齡,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7%。
法官指出,王男辯稱台大醫院曾出具造假資料案例,鑑定意見不足為採,但未具體指摘鑑定意見有何違誤之處,不足採信。台大醫院計算吳男勞動能力減損比例17%,據以計算王男應賠償吳男勞動能力減損16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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