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垂電線勾機車把手害婦人遭撞死 永和區公所判賠598萬
新北市高姓婦人4年前騎機車經過永福橋下道路時,被垂下的電線勾住機車把手,導致摔車再被後方小客車撞擊,高婦送醫不治。高婦的丈夫、母親和子女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家屬敗訴,二審逆轉改判永和區公所應賠償598萬餘元,仍可上訴。
家屬主張,高婦2014年10月21日晚間9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二段、橋和路口時,被上方永福橋垂下的電線勾纏機車把手,導致高婦機車失控向左偏斜,後方小客車煞車不及撞上,高婦傷重送醫宣告不治,要求永和區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另也和委外廠商連帶求償1350萬元。
高院認為,橋上的電線2013年就已經下垂,懸吊在永福橋下,來往的車輛明顯可見,而區公所職員卻疏於排除電線,才會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認為區公所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另外,廠商合約中並未包括剪除私接電線,難以認定廠商需要負責賠償責任;因此判永和區公所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機車折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共598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