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健康險,結果因患有高血壓卻沒有誠實告知,被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高血壓不影響其投保險種的危險估計,所以依然可以投保!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案件,有位民眾在106年時為自己投保一張利變型終身壽險,且附加「健康險」、「醫療費用健康險」等附約。保險公司在調閱就醫紀錄時發現,保戶曾在投保前2年內多次到診所就診拿藥,甚至也曾在高雄榮總就診,被診斷出罹患「本態性高血壓」(ICD 碼:I10 Essential (Primary) hypertension),且開立血壓用藥。但該民眾在投保時,卻在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事項中,勾選「否」。
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1、2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公司因此以投保時未據實說明、影響保險公司危險估計為由,解除保單。
事後該民眾主張,當年感冒就診時,醫師只說他血壓偏高,並不知道醫師有開給他高血壓用藥,再加上前年曾前往醫院進行三高檢查,一切正常。因此,對於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問及的「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高血壓症』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有所質疑,並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後認為,該保戶投保前,確實有因高血壓到診所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就醫,並領取降血壓藥物。符合投保前 5 年內曾因患有『高血壓症』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及用藥的事實。
但該保戶未據實告知的事項,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投保的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健康保險附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傷害保險附約、失能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附約危險的估計,因此,不同意壽險公司解除保戶保單。
(責任編輯 / 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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