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新增被保險人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逕予補助70%保險費,並放寬遺屬年金請領者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由現行的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8,282元)提高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3,800元)。
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主要是因應社會救助法已訂有「中低收入戶」的救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條件與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相同,為了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故修法增列「中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給予70%的保險費補助。
換言之,政府補助保費比例將由現在的4成增至7成,每月自付保費比例將由6成降至3成,費用由987元降至494元,每月省下493元、1年省下5,916元。
另外,修正國民年金法第40條部分,是因國保於97年開辦時的月投保金額雖依當時「基本工資」訂為1萬7,280元,但後來依法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5%調整,只是到現在僅於104年1月依法調整一次為1萬8,282元,已明顯低於目前的基本工資2萬3,800元,這次修法後,即可讓工作收入高於原國保月投保金額,但低於基本工資的弱勢遺屬獲得遺屬年金保障。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新增中低收入戶為保費補助對象,可使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的被保險人,直接享有70%保險費補助,可確實照顧約4.8萬名弱勢被保險人,並可減省地方政府輔導民眾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及審核的作業負擔,達到簡政便民之效;地方政府雖將增加一些保險費補助負擔,中央也將會納入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補助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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