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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通路佣酬 須訂規範
金管會最近發現有保險業支付銷售通路的佣酬及費用,卻給了銷售通路特定主管,為避免弊端,金管會要求產、壽險公會,在一個月內研議相關自律規範。
保險公司會跟銀行或是保險代理人公司等銷售通路合作,透過銷售通路賣保險商品,保險公司為了希望這些通路多幫忙賣公司的產品,會贊助銷售通路辦一些活動。
近來金管會發現有保險業者,以禮券贊助銷售通路,舉辦活動、研習營,或提供三節、尾牙贈禮,但僅以銷售通路特定主管署名的活動申請書影本就申購禮券,並將禮券交給銷售通路特定主管,事後銷售通路以及特定主管均否認有收受禮券情事。
為避免弊端,並強化保險業支付銷售通路交際費用的管理,金管會請產險公司及壽險公會,參考其他金融機構支付通路費用的管理規範,例如像投信投顧公會訂定的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行為準則等,研議以自律規範,訂定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的管理機制。
金管會官員表示,現行對於保險公司支付銷售通路佣酬等,是由內稽內控作規範,為了讓業者有更明確的遵循規範,希望參考投信投顧公會作法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官員表示,金管會已在6月初發函給產險公司、壽險公會,請轉知所有保險公司,給付銷售通路佣酬及費用,應直接支付給合作通路。
金管會並請兩公會在文到一個月內,也就是7月初,研議以自律規範訂定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的管理機制。
根據投信投顧公會訂定的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規定,對於投信投顧事業支付銷售機構通路報酬等,有諸多規範。
例如投信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的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包括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的內容,不得與產品介紹、提昇金融知識或與市場資訊無涉或明顯不當。舉例來說,不能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之名,行獎勵旅遊之實。
除此,投信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的合理性原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通路報酬支付應考量事業的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銷售機構整體貢獻度。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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