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台灣從民國八十七年起實施強制汽(機)車責任險,主要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等情況之傷害或死亡受害人的基本補償可以獲得確保,且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受害人的權益。
現行第三人責任險區分為強制險及任意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使用或管理的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殘廢或死亡,提供傷害醫療、殘廢、死亡給付,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在加害人未投保或肇事逃逸等情況下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採無過失責任制,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各位保險業務夥伴,提醒您的客戶,像這則新聞中之二車碰撞,對於他車損失部分,強制險是不包含第三人財損的補償,容易被忽略,要記得對於第三人的財損部分要加保,且保險金額訂定要合理,以免太低不足以賠付名車的損失,買了保險又必須自掏腰包付高額修理費,會喪失保險應有的功效。
開車上路難免會有偶發意外,偶發意外不可怕,可怕的是未事先規劃好保險,必須為意外的發生而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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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1輛普通轎車日前在廣東省東莞市撞到1輛昂貴的英國勞斯萊斯汽車,雖然碰撞輕微,卻要賠上人民幣30萬元(新台幣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