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網購電商標錯價只能認栽賠售,投資股票時,券商錯帳也只須認賠,但買了投資型保單,若客服人員報錯帳戶價值,很抱歉,因為帳戶並沒有任何損失,不僅不能提領更多現金,也不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
有位民眾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投資型保單一段時間後,電話詢問保險公司客服,保單的投資型帳戶價值剩餘多少?結果客服答覆有9萬元左右。該保戶像是撿到寶,隔日馬上跑到保險公司臨櫃辦理帳戶現金提領, 結果保險公司改口說帳戶只剩 8,000 元,不願給9萬元。
原本保戶知道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會有盈虧,才會打電話先詢問,帳戶價值也確實只剩8,000元,但因為9萬元跟8,000元落差金額太大讓他無法接受,認為是保險公司的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給付3萬5,000 元,作為合理補償。
保險公司認為,該保戶致電電話客服中心查詢保險契約帳戶價值時,客服人員確實不慎看錯,報了9萬元的數字,但隔天保戶再次查詢時,客服人員已正確說明當時的保單價值,而且保險公司每季都會定期提供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保戶詢問前沒多久,也有把即期的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寄送給保戶,當時的淨現金解約價值(即季末投資標的價值)為1萬1,790 元,也跟口誤的9萬元有差。
另外,該保戶曾多次辦理投資標的投資組合變更、投資標的轉換及保單價值部分贖回,顯示保戶充分瞭解保險契約內容,知道客服人員當時應為口誤,因而不同意給付3萬5,000元的補償金。
依據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 154 號判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據此認為,該保單屬正常有效,保戶的保單權益也沒有受到影響,客服人員雖有口誤的情形,但難以認為有何違反公共利益、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逾越正當權利行使的範圍可言,也難以說有何不法可言。
再者,該保戶也沒有針對自己有何實際損害,以及損害與客服人員的行為有何因果關係,並提出具體說明或相關佐證資料,因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定,保險公司不需要給付3萬5,000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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