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企業的團險屬於一年一期的定期險,雖然繳費不中斷,實際上員工也沒有特別注意續約保單的內容,但很可能續期時的保障範圍有改變,此時就要適用新的保單內容,不能再以一開始投保時的保障內容,作為理賠的依據。
一位富邦人壽業務員,88年3月起受僱於安泰人壽(後與富邦人壽合併),並擔任業務主任,並從88年5月起以員工身分及附加眷屬,向富邦人壽投保「人壽自費團保」,包括重大疾病等8項險種,其中包含重大疾病險保額100萬元。99年1月該業務員再以個人員工身分及附加眷屬,投保「公司團險」的5項險種,一樣含重大疾病險,保額25萬元。
106年6月,該名業務員到醫院進行乳房超音波粗針切片術,確診罹患女性右側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經兩次住院、放射線治療、門診治療等,於7月向富邦人壽申請理賠,富邦人壽理賠團險的其他險種約162萬元,但拒絕理賠重大疾病125萬元。
富邦人壽認為,公司團險是一年定期險,性質上一年一約,該業務員是否符合保單重大疾病定義,應依事故當時的有效保單條款為依據,每年續約後都是成立新的契約,並沒有適用續約前或一開始投保時的保單條款約定的餘地。而106年當時的保單條款重大疾病均排除乳癌,因此,公司沒有給付重大疾病理賠的理由。
不過,這名業務員堅稱,2張團險保費均按月從員工薪資以扣繳方式支付至今,從無間斷,期間亦未曾換約,富邦人壽自應按投保時的保單條款辦理理賠,因此將自家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業務員以薪資帳戶扣繳的方式繳納保費,只能說明保費繳納方式的選擇,不能因此逕認為任職期間即為保險期間。換言之,2張團險即然為一年期的定期險,每年續約應該依照續期保單條款作為理賠依據。
法院強調,這名業務員從事保險業務工作近20年,對於團險的投保方式及相關專業知識非一般人所得比擬,卻試圖混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角色,以富邦人壽未通知其商議續保等理由否認保單效力,主張並非可採,因此最近駁回了業務員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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