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可以扣除的遺產稅金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近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
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的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以拋棄繼承前原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舉例來說,如被繼承人甲的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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