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郭小姐在一年的約聘契約到期之後一直沒找到工作,申請了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到6個月。但當領過2期失業津貼之後,遇到一家條件不錯的公司可以去上班,讓郭小姐捨不得還沒領完的4個月失業給付,但其實,她還是可以領到一半(2個月)的獎助津貼,不必為了津貼放棄好工作。
勞保局表示,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必須是「非自願離職」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因此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是以受僱勞工為限,自營作業的勞工像計程車司機、攤販或在家工作的SOHO族等,就都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除了一般非定期契約的受雇勞工外,如果是定期契約的約聘勞工,只要在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而且在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也被視為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說,約聘勞工只要聘期期滿超過一個月工作沒著落,也能申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除了提供失業給付,補助勞工在尋職期間的生活收入外,也透過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工作,而且如果失業勞工被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時,受訓期間也能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的標準一樣是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以6個月為限。
此外,為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就業保險還設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只要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就可再請領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
以郭小姐來說,如果她在領了2個月失業給付後就去工作,只要受僱滿3個月,就可以再向勞保局請領未領完的4個月失業給付的一半,也就是2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這樣一來,不但每月有不錯的薪水可領,未來還能再領一筆就業獎助津貼,遠比為了繼續領4個月失業給付而放棄好工作要來得有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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