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的理賠條件不限於車子相撞喔!強制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所以不以汽車的行駛或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為理賠條件。另外,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人,除了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的受害者本人外,也包括受害人的遺屬。
一位黃姓男子108年搭乘林姓雇主的自用小貨車,到檳榔園噴灑農藥,抵達時,林姓雇主將車輛停放於產業道路斜坡上,有拉手煞車,並排檔入一檔,未設置輪擋。兩人下車噴農藥時,黃男發現車輛無人駕駛卻在倒退,便跑到車輛右側打開車門欲拉手剎車,結果還沒由副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就因車輛後退行進中撞擊岩石翻覆,因而壓住黃男,導致黃男因胸腹部受壓迫窒息死亡。
事後,黃男家屬以受害人家屬的身分,向新光產險申請200萬元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卻遭新光產險以不知加害人為何人、黃男是否為受害人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新光產險強調,該事故無從認定黃男究竟是使用管理車輛的人、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如果以黃男發現車輛滑動,前往車上拉手剎車欲將車輛煞停的行為來看,應屬管理車輛的行為,此時黃男即為車輛管理人,而非乘客或車外第三人,自不屬於強保法及強制險條款所稱的受害人,該事故也不是強制險所稱的交通事故,黃男家屬因此也不是請求權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事故發生的地點屬於強制險規範的道路,且強制險立法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不以汽車的行駛或使用所致者為限,因此,即使車輛無人駕駛,但在倒退行進中發生翻覆致壓死黃男,也屬於汽車交通事故。黃男家屬當然也可以請求權人的身份,向新光產險申請理賠。
另外,黃男在車輛翻覆前,想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車輛往後倒退,是一般發現車輛後退行進的車外第三人都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顯示並非黃男管理車輛的行為所造成,此事故也確實是強制險所保障的範圍,因此,新光產險理應賠付200萬元保險金給黃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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