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
意外事故的認定是保險理賠常見的爭議案例,一般都是意外原因過於反常,或者意外發生前沒多久才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鉅額保單。但即使案件「疑點重重」,最後是否理賠,仍應依事實及證據判斷。
一位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傷害險保單,保險金額1,000萬元,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1,500 萬元,4個月後,該民眾騎車時因車輪輾過香蕉皮而不慎滑倒,遭鐵捲門壓住,之後雖然趕緊送至醫院急診,但不到一個月依然身故死亡,他的家屬事後向保險公司請求身故保險金,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表示,該保戶的相驗屍體證明書雖然記載為意外死亡,但他正值壯年且死亡方式太過異常。又經查詢壽險公會資料發現,該保戶遭鐵捲門壓住前4個月,曾向多家壽險業者投保高額保險,死亡是否為意外所致,還有疑義,因此拒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此案認為,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該保戶被鐵門壓住脖子時,機車壓在身上約30分鐘,之後才被發現送進急診室,就醫時頸部已有皮下出血痕跡,再經核磁共振檢查及臨床診斷為缺氧性腦病變,顯示該保戶應該是騎著機車進門時,觸動鐵門下捲時滑倒、倒地,造成頸部遭鐵捲門壓迫與機車壓在身上。
由於該保戶長時間頸部壓迫,導致缺氧性腦病變,因此判定屬於外力意外事件,保險公司應加計利息,理賠1,560萬餘元的保險金。
根據保險法第131條的定義,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造成,要件需具有「外來性」與「突發性」。「外來性」指的是外在因素,也就是非身體內部的疾病因素,但不一定需要有外在傷痕。「突發性」指的是突然發生,無法預料也不能反覆、持續或緩慢發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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