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老闆要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務必要在員工「到職當日」就馬上加保,勞保的保障效力才會從加保當天起算;如果不是到職當天為員工投保,保險的生效日是從勞保局收到加保申請書或是郵戳日期的「隔一天」起算,如果這時間差內勞工發生職災事故,相關給付就必須要由公司負擔。
一名莫小姐表示,她在建設公司負責財務,有位同事在上班途中車禍身亡,因為還在試用期間,所以還沒有替他辦理勞保,但是這位同事出事當天她就趕緊將勞保加保申報表送出。她說,記得勞保條例規定,勞保效力從通知當日零時就開始生效。詢問勞保局「這樣做還來得及嗎?如果來不及,公司要賠償嗎?還有,出事的那位同事還在試用期,是否可以不必幫他保勞保? 」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為員工辦理參加勞保,保險效力是從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的當日零時起算。但是,如果投保單位不是在員工到職當天加保的話,勞保的效力便要從加保的隔天零時才開始。
勞保局指出,莫小姐在員工到職幾天後才辦理加保,是屬於非到職當天加保,依規定勞保的效力就要從加保隔日起算,因此該員工在加保當天發生的死亡事故,便是屬於勞保效力開始前的事故,當然也就無法申請勞保給付。此外,勞保條例也沒有試用期間免加勞保的規定。
勞保局強調,雇主沒有依規定替員工辦理勞保因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時,員工的損失要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而且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勞工在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所致的傷害,也視為職業傷害。
依勞保的給付標準,勞工因職業傷害死亡,除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外,符合資格的遺屬可領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及按月領遺屬年金;若勞工在98年之前就具有勞保年資的話,遺屬也可選擇一次請領40個月的遺屬津貼,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總共就可領到45個月的死亡給付。
假設案例中車禍身亡勞工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而且他在98年之前就曾保過勞保,家屬也希望選擇一次請領身故給付的話,那麼原本可向勞保局申請的45個月162萬元〈45月×3萬6,000元=162萬元)的職災身故給付,現在就必須要由建設公司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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