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許小姐從事美容美髮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保,今年2月妊娠14週時因安胎住院30天,住院期間不能工作、沒有取得薪資,許小姐因此請教勞保局,是否有勞保給付可以請領?如何申請?
勞保局指出,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因懷孕有流產之虞,於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不能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向勞保局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的主要目的,是為補償被保險人「因病住院」期間,無法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的經濟損失。依照《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故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原屬醫院業務範圍。
但《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因此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治療,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的給付標準,以住院診療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的50%,自住院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的被保險人,最長可請領1年。
傷病給付請領有三步驟,一是請醫院或診所開具傷病診斷書正本、二是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最後再請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就完成請領手續。
以許小姐為例,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住院診療30天不能工作且未領薪,則可請領的勞保傷病給付為:
30,300元÷30=1,01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010元×50%×27天(住院日數30天-3天)=13,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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