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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權益不漏失 一次搞懂 寬限期、停效與復效怎麼保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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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根據媒體的報導,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將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目前來看,「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
 
最快自2018年9月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也就是說,購買癌症或重疾險的保戶如果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段時間後才能享有保障」,可以在發生保險事故的當下,就能獲得理賠。
 
原本按照《保險法》第116規定,消費者買保險後,假設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一旦保單被停效,保險公司就不須再負擔保戶風險,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保險法也同時規定,保單被「停效2年內」都可申請保單「復效(恢復效力)」,例如保單停效6個月內,保戶只要繳清未繳保費和費用,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相關「寬限期」、「停效」與「復效」的保戶權益請見下表)。
 
表、保險公司在寬限期及停效、失效期間所應負的責任:
資料來源:江朝國著《保險法逐條釋義》第442-456頁
 
以上規定對於保戶來說最重要的是:復效的程序容易程度,將視復效的時間長短而定。也就是說:假設保戶在寬限期之後的6個月內,就立刻申請復效並繳清所有欠費。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必須同意復效」,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但是,如果保戶拖過這6個月的時間,就算仍在「2年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之內,除非保險公司沒有在5日內,要求保戶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就代表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契約自動恢復效利」(只不過,保險公司通常都不會忘記)。否則,保戶必須提供「可保證明」、繳清所欠費用,並且獲得保險公司同意之後,契約才算正式恢復效力。
 
然而,許多健康險都有「等待期」設計。原本是為了有人「帶病投保」所衍生出道德風險。但根據保險局現行規定,除了住院醫療險已取消保單復效後的等待期外,其餘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仍有此一規定。
 
由於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保險局決定更進一步,最快自今年9月起,將癌症險及重疾險的復效等待期也取消,亦即,台灣所有醫療險商品,未來都不會再有「復效等待期」規定。
 
當然,就算復效後的等待期取消,也許大家會產生更多疑問:假設停效6個月之後,且在停效的這段期間(不少於2年)內,身體健康出現惡化的現象。那麼,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不就「一定」會被「打回票」?
 
儘管有不少學者認為,「復效」其實只是將暫時停效的舊契約「重新恢復」,並不是要保人重新與保險公司,另外簽定一張新契約。因此照理說,保險公司並沒有理由在保戶停效並申請復效時,而拒絕當事人的申請。
 
因此對廣大保戶來說,需要注意的重點應該是:為了讓保障不致中斷,保戶最好定期且持續繳交保費,並且避免保單借款。且就算因為財力問題而中途暫停繳費,也最好能在停效後6個月內申請復效,以避免因為體況變差,而有被保險公司拒絕復效、喪失相關保障的風險(請見下圖)。
 
圖、被保險人危險程度發生時點,會影響保險公司核定復效與否:
 
 
新聞摘要及連結:保戶好消息,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目前「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最快自今、2018年9月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即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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