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行為 有定義
如果財產所有人把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罰緩。
媽媽的保單贈與 舉例
媽媽在94年5月12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購買了三個兒子的三張保單,分別以女兒大寶、二寶及三寶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3張10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保單內容如下:
後來媽媽於104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3名子女,變更後保單內容如下:
保險公司於104年5月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大寶、二寶、三寶等3人合計7,200,000元。
國稅局經查獲核認涉有贈與情事,惟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乃就受益人取得之滿期保險金認屬媽媽對其子女之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
7,200,000元,(扣除免稅額2,200,000)贈與淨額為5,000,000元,應納稅額500,000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處罰500,000元最後繳交1,000,000元稅金。
媽媽為繳納保險費之人,應享有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受益人並經受益人收下,必須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如果沒有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不能以不懂稅法為理由,免除沒有申報的責任,所以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1倍罰緩。
因為保單簽約日在九十四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日期在九十五年,所以,本案例不必討論基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