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萬元 稅金門檻
一般而言,不必課稅的金額約略為二千萬元,所以如果低於這個數目其實不必太過擔憂會繳稅金,也不必急著處分財產以免日後遭到子女棄養。
依據中華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屬地主義,第一條指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按稅率金額課徵
條文中第13條指出,遺產稅之計算,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每位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家屬狀況不同,依照現行最多的家庭狀況,若遺有一位配偶及二位成年子女的狀況之下,不必課稅的金額約略為二千萬元,當你的財產低於這個金額其實是不必擔憂稅賦上的負擔。
參考資料及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