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節稅之源 公益信託
近年來富人捐贈財產成立公益信託的風氣漸開,成立公益信託與捐贈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的節稅效果相當,而成立公益信託的門檻較為寬鬆。
公益信託 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第69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最近的著名信託案件之一,宏泰企業機構創辦人林堉璘,每年都會躋身富比士(Forbes)全球富豪排行榜的前十大之一,個人資產逾60億美元。2018年6月9日因病去世。前一年,2017年,他把個人大部分財產交付公益信託,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教育文化公益基金」,積極投入公益。
公益要件有四項
公益信託最主要是公益性,以慈善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委託人的土地、資產或股票,都可以交付信託。其公益性通常有以下要件:需有利益存在、利益需合法、利益需具有公共性、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
公益信託的特點,成立的門檻較小,存續時間彈性,若公益目的無法履行,可由其他更適合的目的所取代。公益信託的特點如下:
一、 成立簡便,要成立公益信託,僅需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創立基金」的限制,也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設立手續簡便,個人或企業服務社會目標可即時達成。
二、 資金運用靈活且人事成本低,信託基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孳息之限制,且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可節省營運經費,故營運方式靈活而有效率。
三、 財產分離得以永久存續,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信託事務、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財產應分別管理、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信託財產受到一定的安全管制。
公益信託沒有董事會的規定,只要求設立監察人;所得稅法對於公益信託也沒有規定要如何課徵所得稅,只有信託分配給受益人時才課稅,公益信託自始就免稅,也不用找會計師簽證,運作較簡單。公益信託因此變得比較像是有錢人節稅的工具之一。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