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走了 錢都存他帳戶
王伯伯突然罹患癌症然後就過世了,留下因為腦中風行動不便的王媽媽,龐大的醫療與照顧安養費用,但大多數的財產都在王伯伯的名下,除一般扣除額之外,王媽媽還可提出什麼申請呢?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五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
王伯伯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有5,000萬元,房貸負債2,000萬元,剩餘財產為3,000萬,王媽媽就可以取得1,5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1,5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
遺產稅自去年調高最高稅率至20%,降低遺產總額就能減少遺產稅,王伯伯過世時,即視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依民法規定,申請計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半數做為扣除額分配給配偶,後續再做遺產規畫。
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八條)。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
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遺贈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