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理賠金報稅 須先扣除才能列入醫療及生育費用
民眾可掌握「調高4大扣除額額度」、「刪除45%稅率級距」及「股利課稅新制2擇1」等報稅新制三撇步之外,若是購買醫療險的理賠金是無法納入扣除額中。
台灣人壽表示,保戶們在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列舉扣除額為2.4萬元,如家庭成員之人身保險費、旅行平安保險費等均可列舉扣除。而全民健保(含補充保費)、醫療及生育費用也都可以核實扣除。
不過,若是購買健康或醫療險種且有申請保險理賠給付,所得理賠金額將會被國稅局扣除計算,無法納入「醫療及生育費用」扣除額中。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保戶往往會將該年度曾經有的醫療及生育費用相關收據,一併提出作為列舉扣除。不過,若保戶該年度有醫療及健康保險相關給付,在一般扣除額中的列舉扣除額項下「醫藥及生育費」部份,就必須把保險理賠給付先行扣除後,才能納入列舉扣除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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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中明訂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中可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用定義
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用,如納稅本人為要保人、非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為被保險人,納稅本人替非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投保,所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無法納入申請扣除。
至於可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用範圍,包括商業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都屬此類,每年每人可列舉扣除金額最多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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