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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保險金都免稅? 不懂3件事小心沒節稅還被罰

許雅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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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全都免稅?沒搞懂3件事 小心沒節到稅還要繳罰緩

一般人都知道保險金可以節稅,且常常聽到「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就誤以為只要保險給付在3330萬元以下,全部都可以免稅,其實這觀念是錯的!只有死亡的保險金可納入節稅,生存給付〈如保險還本金〉是不適用3330萬元的免稅額,而是要併入基本所得課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保險給付想要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和年金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才可免稅;超過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死亡保險金部分,公勝保經政德事業部資深經理張內耀指出,民眾要留意的是,只有保單中的「基本保額」的部分,可納入3330萬元的免稅額,增額保額或是投資收益是無法納入計算的。

買高額保單的民眾 留意是否該申報「最低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曾查獲,有名民眾2009向壽險公司購買一張6年期的壽險,當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填自己,但繳到第2年後,受益人更改成女兒,保單6年期滿後,女兒領了1500萬元。

依規定,這筆保險金屬於最低稅負制中的特定保險金,應該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因女兒疏忽漏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導致最後補稅加罰緩,付了52萬餘元。

其實,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領到一筆高額的保險金,到底會被課什麼稅?對此,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是否應繳交俗稱的最低稅負〈又稱基本稅額,詳備註〉。

備註:最低稅負制,是為了讓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特定保險給付」為最低稅負中的五大稅基之一。

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是指要同時符合2006年1月1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等3要件的保單。

陳秋蘭表示,同時符合前述3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部分,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而「死亡給付」的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納入;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最低稅負。

可留意的是,張內耀表示,由於最低稅負有670萬元的免稅額,當保單受益人沒有其他應該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收入的話,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4000萬元〈3330萬+670萬元〉就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然而,保險的死亡給付,除了受益人會面臨最低稅負問題之外,也要留意是否會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並進一步被課徵遺產稅。只要不符合最低稅負的3要件,就會納入遺產稅,且因遺產稅的免稅額加計扣除額,低於最低稅負提供的免稅門檻,反而要繳的稅比較多,因此要節稅最好能符合最低稅負條件。

一般而言,陳秋蘭說,依照財政部先前解釋函指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給付,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屬於遺產,且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則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問題。」

白話來說,陳秋蘭指出,保險金課稅的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最低稅負〉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買保險想少繳遺產稅 八大地雷不要踩

以遺產稅部分來看,由於遺產及贈與稅從2017年5月12日開始,從單一稅率10%,改為三級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20%,因此,不少有錢人和高資產族會透過保險來節稅。

但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死亡保險金,都能節省到遺產稅。張內耀說,國稅局就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出以下8種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的投保特徵。

包括:第一、躉繳投保,即一次繳清保費;第二、高齡投保,例如超過70歲仍購買壽險;第三、帶病投保或重病投保;第四、短期投保,死前三年內投保的保單;第五、密集投保,在兩、三年內累積投保兩張以上的保單。

第六、鉅額投保,例如保額在1200萬元以上;第七、舉債投保,國稅局會追查保費來源,若來自於銀行貸款或是他人借貸等,可能會有規避稅負之嫌;第八、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若保費合計超過保額時,國稅局推測此保單恐違反保險保障的精神。

不過,實際上保險金是否要課遺產稅,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實質課稅審查是採綜合認定,也兼看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及時程等。

可確定的是,張內耀表示,國稅局提出的8大投保地雷先不要踩到,才有辦法討論進一步的保險節稅的問題,所以建議民眾,若想要避免被國稅局關注,可掌握定期繳費、趁年輕時盡早投保,以及指定受益人等訣竅。

保險給付合法節稅 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提供的「節稅秘笈」中指出,目前生前保險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即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有最高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此外,若不幸事故時,只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可免納入遺產稅中計算〈詳備註〉。

備註: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般而言,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例如結婚後,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

不過,若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身故,或是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死亡保險金就會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當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的時候,就必須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的本意。

因此,國稅局內部也提醒,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才不會發生保險理賠金併計遺產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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