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審閱期是什麼?
報載買投資型保單,消費者有十天契約撤銷權,但到底應不應給「三天審閱期(依消保法規定)」,爭議頗大。因現行法令並無明確規定,不少投資型保單因此出現糾紛,保戶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現行適用壽險自律規範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被立委問到這時,說,他要思考一下。
依金管會保險局現行規定,是要求壽險公會以訂定自律規範方式來規範。按自律規範的要求,目前壽險業銷售「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才須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但「投資型保單」及醫療險、意外險等,都不須適用3天審閱期規定;也因此,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會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
但「3天審閱期」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訂定,有其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位階,而不適用審閱期的規定,都只在沒有法律位階的「各保單示範條款」中出現。因此,過去就有不少保險糾紛產生。
特別是以銷售投資型保單為大宗的外商保險公司,再加上過去就發生過不少在法院訴訟的案子,部分保戶直接就用「保險公司未提供《消保法》所規定的『3天審閱期』」當理由,直接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全額的保險金」。
因此,包括歐洲商會與美國商會的白皮書,也都不斷建議保險局應提高10日契撤權的法律位階,並考慮修「保險法或金融消費者保險法」,載明保險業「不應適用」消保法契約審閱期約定。
「3天保單審閱期」對保戶有利嗎
保險公司的擔心,當然不是沒有理由,因為根據熟悉法律的律師學者,違反《消保法》中有關審閱期的規定,不只是「契約無效」的問題這麼簡單。上述保戶「要求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保險金」一案,就是保戶自行解讀「認定條款中哪些有效?哪些無效」的做法。
然而,保險契約有許多「除外不保」事項的規定,都是經過危險評估及精算費率的結果,如果任由保戶隨意主張,將會破壞保險契約對價平衡的精算結果。也會產生當審閱期間發生風險時,由於保險契約並未生效,保險公司依法可不予理賠的種種紛爭。
儘管在尚未修法之前,保險公司有諸多的擔心。但是,也有大法官表示,會以「誠信原則」來檢視保戶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條款的合理性,也會注意保戶提出主張時點的合理性,並不會讓消費者擴大權益地主張。
以上的意思是:過去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法官都是以「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等理由,來排除消保法的適用。也就是說保戶如果任意主張「保險公司未提供審閱期」,以做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恐怕並不能如其所願。
保單審閱期和保單契約撤銷期有什麼不同
所以,「3天保單審閱期」,以及「10天保單契約撤銷期」的差別(請見下圖)簡單來說,「保單審閱期」是在保戶正式投保前的權利
「契約撤銷期」是保戶正式收到保單後,決定是否要繼續投保的權利
其實對保戶來說更重要的是,是否清楚明白自己所購買的保單內容及該擁有的保障權益。
圖、保單審閱期與契約撤銷期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