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近日因罹患癌症,擔心自己萬一身故,留下還在念書的兒子,另王先生曾購買許多人壽保險,身故理賠金額高,更擔心其他親戚覬覦他的財產。
人生難免意外發生,如果有預立遺囑將事情安排好,就不會臨時十分慌亂;所謂遺囑,是遺囑人生前預立,於死亡時生效。遺囑人在世時,準備好身分證件、與要交代的財產資料等,即可至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十分簡便。財產要給誰,以及要指定誰當遺囑執行人,須有身分證字號,以便核對。
遺囑人還在世時,財產屬於自己,可以自由處分,例如:出租或者出售,權利不受限制。遺囑人隨時可以修改遺囑,用後遺囑的方式,將前面的遺囑撤回、變更,不怕因生前贈與子女財產遭到棄養,這是預立遺囑的最大優點。
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遺囑中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難免不均,預先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人的意思能被貫徹執行。
另外,房屋或土地辦理過戶時,遺囑執行人可以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以及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辦理,過戶省事迅速。
特留分與特種贈與
民法為保障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有「特留分」的規定,尤其是重男輕女,出嫁了的女兒,通常是被犧牲權利的人。
民法另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裡面有交代之前給過女兒嫁妝、幫女兒買房子、給錢做生意,這種特種贈與的價值要加入遺產裡面一起計算遺產總價值。實務上,如果曾經有過特種贈與的狀況,被繼承人的女兒能主張的特留分金額會被扣除,能分的就會更少。
王先生的理賠金,若事先指定受益人,或和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即可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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