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伯伯於2019年3月1日死亡,張媽媽依然健在,他們育有3男,都已滿20歲,其中小兒子為殘障人士。張伯伯擁有房屋與土地,其兒女在107年3月申報遺產稅時,因小兒子無謀生能力,所以配偶與其他的兄長都願意拋棄繼承,只由小兒子單獨1人繼承,那麼如何申報比較適合呢?
如果繼承人等為了要讓遺產由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全部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來運作。但是,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去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之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運用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就可以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同時可以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例如繼承人等可以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則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又可因減除繼承人的扣除額,而降低應繳納的遺產稅,亦或是象徵性的繼承極少的金額,都可以達到這個效果。因為依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因此即便繼承一萬元,都可以扣除50萬的扣除額。
然而,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有繼承人都屬於稅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都會被視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不因繼承遺產的多寡而有所差別。
最後,繼承人要考慮,若沒有拋棄繼承,是否會造成困擾?再來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適合。
參考資料:保險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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