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最近在審理被繼承人陳先生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陳先生死亡前一年匯款300萬元至配偶陳太太帳戶,之後這300萬做為陳太太購買房地產的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但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就未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最後經國稅局補徵遺產稅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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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2年內的贈與,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就未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現行電腦發達,一個指令金流就會很清楚,會被國稅局追查且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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