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作用是保障並填補其損害,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所以,稽徵機關及法院對於個案,如果認定有違反保險本意時,就會被課遺產稅。
根據現行的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並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確實,只要身故理賠金是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其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是可就疑似規避大量遺產稅的個案進行調查,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可進行課稅。
因此,若有符合以下的狀況,將會被課稅:
符合上述幾個特點,較容易被認定違反保險本意。例如:70~80歲的老人,投保鉅額保險,投保動機帶有爭議,因為人壽險保障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承擔家庭責任時過早死亡,但老人的家庭責任已漸漸減輕,如果投保額度是千萬到億元以上,且多為躉繳,就會被判為違反保險本意。
但是,到底幾歲投保才算是高齡投保?多少金額是鉅額投保?什麼樣的頻率是密集投保等等…,這些都尚無明確的法令規範標準,許多仍是以個案處理。
另外,如果稽徵機關發現投保動機為隱匿財產、逃避申報、洗錢等…,都有可能被以「實質課稅」,因為保險的作用應是保障並填補其損害原則,而不是以避稅為主要目的投保。
保險業務員的自律規範有提到,「業務員不得藉由節稅、存款等各式名義來招攬保戶!」如果要了解保單實質課稅之遺產稅判決,可以針對個案來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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