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父母的財產分配不均問題、或者固有重男輕女傳統觀念,又或長輩特別偏袒某個子女,其實兄弟姊妹間在「公平」的心理因素下,會為了錢的問題大打出手,又或者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耳聞。
張先生育有二男二女,因為受到固有傳統的價值觀影響,認為財富一定要傳承給兒子,於是將房子過戶給大兒子,定存也給兒子拿走,卻沒有想到兒子拿走所有財產之後就棄養爸媽,張先生傷心之下,問房子可以要回來嗎?
將財產於生前就過戶給子女,有以下的考量
1. 節稅的考量:
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如果遺產的淨額不高,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選擇生前贈與是比較不划算。然而財產數額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建議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2. 自主分配財產:
由於台灣法律繼承制度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若父母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特定比例分給子或女,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又或是要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要在生前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財產。
3. 透過信託管理:
如果擔心有弱智或者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財產,可運用「信託」,與銀行約定資產分配計畫,將財產事先規劃,銀行或保險公司依約定每年分配給子女。為了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無虞,也可簽訂「自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專款專用在自己的生活費、醫療費及安養照護費用。
子女不孝,已經過戶後的財產可以取回
父母親把財產過戶給子女,雖然了卻一樁心事,如果子女未善盡照顧之責任,因為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需要在贈與的同時附加「負擔」或「條件」,以附負擔與條件做為要件。
民法412條規定,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或「條件」,約束受贈者的行為。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或者也可依民法第416條之不扶養、故意侵害撤銷贈與,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當子女不孝時,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
依據以上的規定,張先生於一年之內是可以撤銷其贈與的,超過一年就不可以了。
關鍵字:民法,繼承,特留分,繼承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