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於2016年4月20日因昏迷被送到醫院急診,並在6月15日死亡,住院期間張先生未曾清醒過,但是張先生所有的債券基金卻在2016年4月2日贖回,贖回金額1,775萬5,810元存入張先生的銀行帳戶,之後他的配偶、子女(繼承人)又陸續以小額現金提領;而在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會請報稅人(繼承人)說明事由,而當繼承人無法證明該價金用途,最後以其他財產1,775萬5,810元,併計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雖然看似銀行存款沒有此筆金額,但國稅局在處裡稅務時會以電腦計算出前二年帳目的異動,例如:定存解約後的資金流向,本案主要是以被繼承人生前因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事,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另一方面此筆資金也是在二年內的財產異動。
依照張先生的案例,納稅義務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通常財產移轉一定要注意時間(是否為二年之內)與適法性,資金流程的合理交代,以免遭到補稅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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