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為買賣房屋旺季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
如果個人出售房屋不屬於新制課稅範圍者,就應該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 資料來源:國稅局 整理:王永才
所得稅法資料 來源:國稅局 整理:王永才
實際案例
吳先生於106年度將他在103年度買的房屋出售,核屬舊制課稅範圍,吳先生依房屋契稅繳款書記載的移轉價格,按房屋評定現值3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91萬4千元。國稅局依照「綜合所得稅預售屋及鉅額房屋交易選案查核作業要點」,房地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是427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357萬元、及相關費用65萬3千元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14萬3千元,減除已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91萬4千元,核定吳先生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22萬9千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國稅局 整理:王永才
提醒大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情形,沒有依法申報者,如果是屬於未經檢舉、或沒有被查核到的案件,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會加計利息免處罰;但是如果是被追查到的案件,如上述吳先生案,除補稅之外還會罰鍰,請民眾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