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媽媽剛剛收到地價稅的稅單,平常都是收到後直接繳納,這次仔細看了一下明細,才驚覺自己的住家,一直繳交一般稅率10‰!原來,當初購買時沒有到稅務單位申請變更為自用住宅,多繳了10多年的地價稅,而王媽媽一共擁有3間房子,分別給兒女居住,請問要申請地價稅改成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嗎?其他的房子可以一併申請嗎?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的稅率有分級距,一般用地稅率是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稅負相差5倍以上,要適用2‰的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土地所有人要提出申請;如果土地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
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本的條件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辦竣戶籍登記。
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再重新申請。沒有出租或營業,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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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王媽媽的案例,稅法雖規定是王媽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能一處,而王媽媽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間房子、第三間房子如果子女成年、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王媽媽是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家裏人口簡單,無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選擇總地價最高的那一處設立戶籍並且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節稅效果會最大。
針對信託方面,自益信託土地可以適用,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雖然納稅人名義已為受託人,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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