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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父癌逝不孝女要遺產 母親如何不讓女兒繼承?

吳挺絹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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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面前的陳阿姨,年約70歲,身體看起來還算健康,舉止也很有氣質。她是自己打電話進來預約法律諮詢的,在電話中只簡單跟我講,想瞭解有關「繼承」方面的事。


70歲的人,通常是想對於自己的遺產分配,先做安排,但也可能有繼承自己父母親的遺產問題。答案是什麼?就讓她今天自己來告訴我了!
 

「陳阿姨您好,我是吳律師,請教您今天是想要瞭解關於繼承的什麼問題呢?」
 

「吳律師您好,不好意思, 今天來打擾您,我是想要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讓我女兒繼承遺產?」陳阿姨開門見山的提出了她的疑問。
 

「請問您女兒做了什麼?讓您產生這樣的想法呢?」子女通常是做了不少件讓父母無法忍受的傷心事,父母才會忍痛來做這個決定。
 

「我的先生在上個月中過世了,我和先生是做生意的,這麼多年下來,也有一點成績。我們有兩個孩子,都是女兒,我們都一視同仁的培養她們,也把她們都送出國念書,後來老大讀完書有回來臺灣工作,小女兒說她比較喜歡國外的生活,我們也就順著她的意思,讓她繼續待在國外,她現在也在美國工作結婚了。」陳阿姨一口氣介紹完她的背景資料。


「那麼,後來發生了什麼事呢?」我引導著她繼續說下去。

「大概兩年前,我先生罹患癌症,後來需要人照顧,雖然我們有請外籍看護,但我還是放心不下,就和大女兒兩個人輪流地看顧先生。」陳阿姨講的,滿符合我國多數家庭的照顧情況。
 

「先生生病後,我也有和小女兒講,要她回來看看爸爸,爸爸也想她。但小女兒一直說:『我美國這邊的工作很難請假,爸爸有你和姐姐就好啦,不是還有外勞幫忙嗎?我回去有什麼用?!』就這樣一直拖,拖到她爸爸離開前一個月才回來台灣。」
 

「這段時間,小女兒有用電話關心爸爸嗎?」我心想或許她真的因為工作因素走不開,所以沒有常回來,因此想詢問,是否有用其他方式表達關心?
 

「沒有,電話都是我打給她,她沒有自己打電話回來關心我和她爸爸!甚至常常我打電話過去,是答錄機接的,她也不會回我的電話!我跟她講,她都會說:『如果有重要的事,你們會再打過來啊!沒再打,就表示不重要啊,所以我就不回了!』吳律師您說,聽了讓人生不生氣!」

「陳阿姨,我可以了解您的心情。那她回來後,還有發生什麼事嗎?」
 

「她就回來當了幾天的孝子,後來她爸爸就走了!我本來想自己的女兒,之前的情況,我就不要跟她計較了!可是沒想到前幾天她竟然跟我講:『媽~爸走了,我們要分爸爸的遺產,你的遺產,我們也一起分一分吧!』」
 

「什麼意思?我沒聽懂!」我一時沒聽懂,小女兒的意思!陳阿姨不是還在嗎?哪裡來的遺產?
 

「吳律師,我當下也是沒聽懂她的意思!後來她解釋,是要求先分『我』的財產!她想要一起先分家!我還沒死呢,她竟然就想分家!」陳阿姨很激動的說。
 

「她本來還用軟的,後來看我的態度很堅定,竟然就對我嗆聲:『反正未來你走了,我還不是可以分,幹嘛不現在分一分!』、『姐姐常在你們身邊嚼舌根,你們一定都有先給姐姐和她兒子財產了!現在先分一分,省得我那一份,被姐姐和她兒子騙走!』」
 

「吳律師,您說這些話,是當人家女兒的該講的嗎?」我被她這麼一問,也一時不知如何回應,畢竟是她的女兒啊。

「我聽她講這些話,都氣到快中風了!沒想到她竟然跟我講:『你幹嘛不也早點死一死,就免隔開錢(花錢)看醫師!』」
 

「吳律師,她這樣很傷我的心!我覺得她已經不是我女兒了!所以我一毛錢都不想要給她!我可以怎麼做呢?」
 

聽到陳阿姨這樣講,我想幫她完成心願;但我同時也在思考,不知道她們之前相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會導致小女兒有這樣的舉動?是否還有機會化解開來呢?
 

但我決定,還是先告訴陳阿姨,法律上的處理方法。
 

「陳阿姨,我們民法有規定,如果子女對於父母親,有『重大的侮辱或虐待』,那麼爸爸媽媽是可以『生前表示』,不給子女繼承,來排除掉她的繼承權;而在被排除(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是連法律上特留份的保障都可以不給她的。」
 

「對對對!吳律師!我需要的就是這個!那我要怎麼做呢?」陳阿姨急切的問。

「我建議,陳阿姨可以來立遺囑,我們在遺囑內寫清楚,小女兒有哪些行為,導致您感受到忤逆不孝……等精神上的重大痛苦,因此屬於民法上的重大虐待,未來不准她繼承遺產!」
 

「好的,吳律師,那您可以來幫我擬這份遺囑嗎?」
 

「可以的,但要擬律師代筆遺囑之前,我們還需要做一些準備,例如:立遺囑時,要請您帶兩位見證人來,見證立遺囑的過程,以確保遺囑是在您精神狀態健康下自主所做的決定……」
 

「好好好!還有什麼要留意的嗎?」
 

「關於小女兒不孝行為的書面證據或證人,最好也先保存及準備,以避免未來小女兒回來爭財產時,您的大女兒拿不出來證據。」
 

「當然,如果您有意願,我們也可以就您的財產檢視一下,看看如何安排,搭配規劃,未必把所有財產都留到變成遺產。以及您先生的遺產,我們也可以評估一下,您是否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把先生的遺產變小,女兒能繼承的父親遺產,自然就變少了。」
 

「好的!那具體還有什麼需要準備?再請吳律師告訴我了!」

我想先協助陳阿姨處理好她面前的問題,往後如果有機會,我想再進一步瞭解,到底事情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再看看有無方法協助她們關係上解套了。

 

父母子女的相處,會走到這一步,經驗中,通常也和父母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如何和孩子互動的有關。到底是如何的養成子女的價值觀,讓他/她認為:「父母所有的一切,都理所當然的會是我的?」

又或者曾發生什麼事,讓子女成長中感受到有不安全感?讓他/她感受:「東西我一定要現在全部拿走,不然就會被別人搶走?」不諱言的是,子女結婚後,他們的配偶的價值觀,也會對子女產生一些影響。

 

這些價值觀的養成,一定不是一兩天的事,但我相信沒有家庭想走到這一步,如何避免,又如何在真的不小心走到這一步時可以圓滿處理,有賴於大家的智慧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Phew觀點:

倘若父母親已經把財產過戶給子女,雖然了卻一樁心事,如果子女未善盡照顧之責任,因為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需要在贈與的同時附加「負擔」或「條件」,以附負擔與條件做為要件。

民法412條規定,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或「條件」,約束受贈者的行為。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或者也可依民法第416條之不扶養、故意侵害撤銷贈與,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當子女不孝時,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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