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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保險的這些時間攸關你的權益

陳彥志
瀏覽數:27552
「保障什麼時候開始生效?」、「保險理賠要在多久內申請?」、「理賠什麼時候撥款?」這是許多人辦理保險常會遇到的問題,其實保險中的很多時間都很重要,如果不知道這些時間,可能你的權益會受到很大的損害喔,所以本篇按照保險的不同時期來跟大家一一說明。

投保期間
♦《審閱期》-簽約前3天以上
按金管會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規定,簽訂保險契約前應提供條款樣張給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日至少3天以上。但適用範圍僅限個人人壽保險,其他健康險、意外險等建議可以額外向業務員索取。
 
♦《契約撤銷期》-保單送達後10天內
保險是一個無形商品,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條款內容,只要是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商品均有提供「契約撤銷權」,一年期與附約保單則視各家商品而定。「契約撤銷權」是指保單送達後10天內可無條件撤銷契約,退還原保費。
 
♦《保險起始日》-溯自繳費日 
以各險種的示範條款分為底下三種 
壽險、健康險:收取第一期保費,並同意承保,保單起始日回溯自收取保費當天起算。若預先收取保費,在同意承保前就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責任。
壽險公司意外險、健康險:以契約保險單(或批註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產險公司意外險、健康險: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或批註單)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保險單上所載的始日大多是以簽約並繳交保費的日期為準,除非當日未繳保費。而若採用帳戶自動扣款或信用卡繳款者,實務上則是以授權書上填寫日期為準,但對於「收取保費」仍有疑義,在此先不討論。若帳戶資料填寫錯誤,契約生效日亦有可能延後。
三種條款的差別,在於第一種於收取保費並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無論後續是否同意承保,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而如果是投保當天就發生事故,則第三種因為是當天的午夜12點保障才開始生效,因此無論後續是否同意承保都不會理賠。
 
♦《等待期》癌症與重大疾病險最高90日,其他健康險最高30日 
為避免特定消費者自感身體不適先大量投保再去就醫申請理賠,故大多數健康險設有「等待期」的限制,在投保後於等待期限內發生事故,則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相關規定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
 
其中癌症險與重大疾病險,規定最高不能超過90日,其他健康險如醫療險、殘廢(扶)險則不能超過30日,實際等待期天數則依照各商品條款而定,投保前最好先了解一下自己購買的保單等待期是多久。
 
申請理賠 
♦《保戶通知義務》事故發生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58條規定,發生事故5日內(依條款約定,但不可低於5日)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但此條款主要是針對財產保險,因為要讓保險公司有機會控制損害避免繼續擴大以及蒐集證據,如火災等。若未即時通知讓保險公司蒙受之損失,則由保戶賠償。
 
♦《請求權時效》保險事故發生兩年內
 
保險法第65條明定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自得為請求之日指的就是保險事故的發生日,不同的險種於契約所規定的保險事故就會不同,如『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就是被保險人死亡當日或經法院做「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殘廢保險金」則為認定殘廢之日。除非能證明並非個人疏忽,而是其他特殊狀況無法得知,才會以知情之日起算。至於責任保險則因為需受第三人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才需負給付責任,所以按照上述法條第三款計算。
固定一段時間給付一次的「殘扶保險金」是需要持續生存才能持續給付,然而目前部分商品提供「保證給付次數」的條款,意思指無論生存皆有最低的給付次數,若超過給付次數後仍生存時,則繼續給付,反之則中斷給付。
 
特別說明:按照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0條,請求權時效中斷需於兩年內提出請求或起訴。若請求保險金未果,需於半年內起訴才能視為中斷時效。
只不過買殘扶險的用途,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填補長期照顧費用支出,若被照顧者死亡後,自然也就沒有照顧費用的問題,因此「保證給付次數」的條款必無絕對的必要性。相對的,國人平均臥床時間為7.3年,提供「保證給付次數」的商品平均理賠金額就會相對提高,保費成本也會因此提升,建議購買前還是要衡量自身需求。
 
♦《保險金給付期限》保險公司收齊文件的15日內 
保險法第34條與契約條款,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逾期且可歸責於保險公司,則第16日起按年利10%計算遲延利息,尤其是調閱病歷,往往需要兩三個月的期間,保險公司必須以收到「調閱病歷同意書」為期計算遲延利息。
 
 
契約狀態異動 
♦《保費交付寬限期》逾期30日內
 
保費若逾期未繳納,則自交付日30天過後,契約就會停止效力,若是採用半年繳、季繳、月繳的方式,或是長年期契約,則依照保險法第116條先經過保險公司催告通知後才會計算30天。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條款另有約定或一年期契約(包含減額繳清後剩下一年期附約),保險公司可不需催告通知。
 
♦《復效期限》停效後兩年內
 
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停效半年之內可無條件申請恢復效力,超過半年到兩年內,則需另外具備可保證明。但即使超過半年,保險公司要拒絕復效依然有三項條件:
 
1.保險公司需在收到申請復效文件之日的5日內向保戶要求提供可保證明(通常會是健康檢查)。
2.可保證明達拒保程度。
3.必須在收到可保證明的15日內回覆給保戶。
否則保險公司拒絕復效都是不合法的。
♦《解約金給付期限》收到通知一個月內
 
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若保費繳超過一年且有保價金者,保險公司必須在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解約金。
 
♦《變更契約之回覆》保險公司收到通知後10日內回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契約的申請文件時,保險公司必須在10日內回覆,否則視為同意變更。
購買保險的用意是希望保險能轉嫁我們無力承受的損失,首先就是要確實衡量自身有多少風險需要轉嫁。目前外籍居家看護每月大約需要2.4萬元的支出,本籍居家看護則每月行情是6到7萬元,若放置於安養機構每個月也至少需要3到4萬元左右,而這些費用還未算入氧氣瓶、尿布、輔具、交通費等雜項支出,也就是說至少要能夠填補這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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