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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不諳贈與稅規定 父幫子女繳納保費被罰

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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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好險網/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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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案例說明
花甲育有5名子女,於102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花甲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最後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核課花甲102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最後提醒大家,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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