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有民眾投保前有肝病就醫未告知,過世後家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根據檢察官死亡報告,發現死因跟肝病有關,再向醫院調病歷,發現投保前已有就醫記錄卻未誠實告知,儘管保戶有繳保費,死後仍被保險公司直接解約,保險金當然一毛也沒拿到。
一位朱姓男子106年2月23日經南山人壽業務員推銷後,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南山人壽買了一張保額30萬元的終身健康險,並附加不分紅1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保額100萬元。
之後朱男在107年8月14日因低血容性休克送醫,醫院急救無效,而於當日逝世,隨即由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朱男家屬並向南山人壽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結果錢沒拿到,還被南山人壽直接解約。
原來南山人壽在收到朱男家屬送的理賠申請書,及檢察官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後,發現檢察官記載的死亡原因有低血容性休克、大量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及食道靜脈曲張破裂等語,懷疑朱男先前「帶病投保」。
南山人壽於是向醫院調閱朱男過往病歷,發現朱男從100年10月31日起至107年8月14日止的病歷摘要資料,可知朱男曾於100年10月~105年9月期間,因酒精造成腸胃道出血住院3次,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肝炎、酒精性肝病、失眠和酒精戒斷症」;又於105年11月住院8天,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伴隨脾腫大及食道靜脈曲張、失眠和酒精戒斷症、急性胃潰瘍、急性十二指腸潰瘍。」
南山人壽認為,朱男在106年2月投保時既然已有病史,卻未在保險契約要保書上據實告知, 顯然有故意隱匿不為說明的情形,而朱男帶病投保也已影響當初核保對危險的評估,因此直接寄送存證信函給朱男家屬,解除朱男當時投保的保單。
朱男家屬不滿一狀告上法院表示,該保單已繳納1年9個月的保費,南山人壽才說帶病投保,並不合理。而且朱男投保時有向業務員告知肝指數過高,且有胃方面疾病,還有要求業務員讓朱男做體檢,但業務員的回答是體檢是抽檢,有抽到才要檢。最後還提醒業務員,不能保就不要勉強,並非如南山人壽所言未告知。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男確實有帶病投保未告知的情形,依法南山人壽當然可以合法解除保險契約,且溯及於訂約時失其效力。由於所謂解除契約權,是從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2年內必須為之。南山人壽都未超過期限,因此可以拒絕朱男家屬請求130萬元的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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