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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江守山詐健保費被解雇 他不滿告新光醫院確定輸了
腎臟科醫師江守山任職新光醫院期間,拿44名他經營的公司員工健保卡「插單」,偽造病症並開立抽血、胃鏡、驗尿等檢驗單,讓員工免自費接受相關檢查,新光醫院2013年10月3日要求他「自動請辭」,逾期將終止專任主治醫師聘約關係。江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二審均敗訴,最高法院駁回江的上訴,全案確定。
江守山提告主張,他從1992年起受僱於新光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但2013年卻被通知依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決議,要求他於3日內自動請辭,否則將終止約聘關係。江否認新光醫院所指他在2013年8月7日、14日及28日替44位病患看診,卻製作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的情事。
江認為會議程序有重大瑕疵,應該無效,且終止僱傭契約不符比例原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新光醫院抗辯,江守山和醫院之間為委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又江拿44名員工健保卡假製作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因此依民法和合約規定通知終止委任契約;若法院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因江違反醫師法,醫院也可依合約、勞基法等規定,終止僱傭契約,
一審判江守山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江守山對新光醫院的經營不負盈虧風險,而是提供勞務、支領報酬,新光醫院也以全民健康保險法受僱者身分申報江守山投保,新光醫院對專任主治醫師的出缺勤有管考權利,且可以對專任主治醫師懲處,如有重大違規或工作不力時,得終止契約,認定雙方的合約關係為僱傭關係,不是委任關係。
二審認為,江守山的助理分別在2013年8月7日、14日、28日,持在江經營的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4位員工的健保卡集體掛號,江明知44位病患實際上多未到新光醫院看門診,卻分別製作44名病患的病歷、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
高院批評江的行為將導致健保資源無端浪費,並可能使新光醫院遭健保局停約或受罰鍰處分,違反醫師法等規定情節重大,認為新光醫院終止僱傭關係合法,沒有違反比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江守山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江守山上月高院被依詐欺得利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聯合報/文:林孟潔、王宏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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