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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員工犯下滔天大罪,老闆跟著倒楣賠償?!

好險網 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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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法律立意為保障被害人能獲得求償的權利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簡單地說,法律為了保障被害人可以獲得求償的權利,而且老闆通常是比受雇用的員工或一般大眾,有較佳的經濟能力,所以當員工是因為執行雇主所交辦的工作而不慎侵害到別人的身體、健康或財產時,身為老闆的人有義務要監督員工的工作行為,所以將老闆列為和員工一起擔負連帶賠償的責任。許多人對媽媽嘴的案件判決,疑惑到了極點,其實,生活中類似的事件並不少。如:貨運公司的司機,在工作送貨時和其他人擦撞發生車禍,法院也會因為司機是雇員,而且在執行公務的狀況下公判該公司要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媽媽嘴案件中,老闆呂炳宏等人雖然並不是兇手,但最高法院認為媽媽嘴老闆沒有善盡監督管理義務,在被害人被昏迷後和在店裡面表現異常時,都沒有被注意和通報到,錯失兩次拯救受害人性命的機會,須依民法 188 條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
 
老闆經營風險多 保險規劃分散責任風險
產險公司表示,在實務上會藉由保險規劃,提供雇主分散公司經營可能會遇見的責任風險,如:
 
1.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此險種承保每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執行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職務時,如果因為其不當行為而遭受賠償請求所產生之損失,而負賠償責任。
 
2.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包括: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若是該公司的消費者在公司所屬的營業單位內或在參與該公司舉辦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這些人發生身體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賠償責任時。
 
3. 產品責任保險及其它相關責任保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等)
被保險人(也就是該公司)因被保險產品(該公司商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購買該公司的商品或服務者)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產險公司就要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該公司)負賠償之責。
 
上面三項保險都對它們的承保範圍與除外不保事項(也就是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的內容有相當明確的定義說明,「媽媽嘴案」僱主賠償責任均是排除在外的。也就是目前市面上並沒有,對於「媽媽嘴案」能提供給老闆相關賠償責任之保險!身為老闆,「媽媽嘴案」這樣的狀態可能是無解,但若以「個人責任險」則可以轉嫁部分的風險金額。
 
什麼是「個人責任險」
「個人責任險」的定義是被保險人(有就是買保險的人)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的責任。這類的保險是為了預防,不慎損傷他人財物的狀態,例如:旅遊住宿,不小心損害飯店用品 ;寵物不小心咬傷他人等。因此,若「媽媽嘴」老闆(也就是被保險人) 有這樣的保險,當他依法須負賠償責任,且被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必須代為賠償。
 
不過「個人責任險」較少是單一銷售,會搭配意外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險等組合。個人責任險的保障金額通常也不高,保額約為5萬-30萬間,所以若「媽媽嘴」的老闆有個人責任保險,也僅能轉嫁極少的風險費用。
 
風險無所不在
風險真的是無所不在,雖然保險並非萬能,不過,對身為經營者的老闆們來說,透過保險規劃還是可以轉移企業經營可能遇見的責任風險。透過對風險觀念的提升,也能啟動公司/企業內部作業流程的管理將相關風險縮減、排除或移轉。
 
✸新聞摘要及連結:認為錯失2次救人機會才判賠,最高法院本月15日做出上述判決後,引發呂炳宏不滿,直呼「誇張!就賣房賠吧!」網友也一面倒封呂是「史上最衰老闆」,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澄清,因此發布新聞稿解釋判決理由。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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